律师解析: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 十米以上的;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1,2,3,6,7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3、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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