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公职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处分。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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