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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优先于物权的几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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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情形有:

1、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合同有期限内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如当事人购买房屋时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未经当事人同意,其他人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工程价款,如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不按期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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