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对象不同:(1)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家庭户口,大家一般都比较清楚,就不需要多解释了。集体户口,是为了解决某单位或某行业相关人员问题的。(2)“公共户”则是解决市内户口待定的;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人民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2、规定不同:(1)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这六类人群的户口迁移问题。(2)但是,它们都是上海市常住户口,在待遇上是没有区别的。不过“公共户”没有户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凭身份证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3、办理过程不同:(1)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即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公共户”。 (2)对本市农业户口承租人和来沪人员承租人,不办理户口迁移,由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办理居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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