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合法,这是毁人不倦的行为,学校教师应当关爱学生,有教无类,以巩固知识为出发点,可以向教育局控告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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