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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是什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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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此,国家劳动法规对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4)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

2、职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2)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3)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5)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垮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辞而别,解除劳动合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关手续:

1、除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外,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3、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因被辞退或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外,企业应当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费;

5、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和填写职工《劳动手册》,交由本人办理待业登记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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