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03年1月22日对全国系统提出了“五条禁令”。
法律依据:五条禁令
2003年1月22日,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一、严禁违反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支致人死亡,或者持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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