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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喇叭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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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为加强全市农村“大喇叭”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确保长期通、有效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永城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农村“大喇叭”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大喇叭”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其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确保长期通、有效通,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村“大喇叭”系统由市中心机房、乡镇接收机及发射机、行政村接收发射机和自然村接收机组成。

第三条 农村“大喇叭”播发内容。农村“大喇叭”播发的节目要形式活泼、内容生动,贴近基层,突出我市特色。播发内容主要为、省的最新方针,、市的重要决策,以及纪律监督、民生服务、惠农、平安建设、应急救灾、科技知识和文化娱乐等方面信息。

第四条 各乡镇职责。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乡镇发射机的运行使用管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安全播出责任制度、维护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确保农村“大喇叭”准点开机、关机;要与所辖社区、行政村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行政村接收发射机和自然村接收机维护管理责任,建立使用管理档案;要定期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巡查,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对使用中发生的一般性设备故障及时排除,不能自行排除的,及时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电)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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