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是要式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且应在继承开始后和遗产分割前作出,在此期间,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享有的继承权的处分。
除了在诉讼中允许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外,禁止以口头方式放弃继承。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也须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法律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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