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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