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不可以提前开具专用。提前开票被定性为虚开不准确。所谓虚开,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的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说明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且开具符合文件规定,不存在虚开行为。 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法规规定,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不得虚开。以下行为属于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法规规定,虚开的,罚金处罚如下:(1)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来源:百度百科-专用以上就是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内容,请仔细阅读。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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