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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购要报告使用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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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购要报告使用情况吗

1、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向税务机关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非法出售专用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有出售专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专用的行为。专用是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的依据。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专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专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专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专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专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专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专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而不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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