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申请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然后,凭领购簿核准的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2、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了具备领购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才能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
3、对于申请领购专用的纳税人,除应提供①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专用领购簿》和专用条形章及《专用领购申请表》,才能办理专用领购手续;
4、纳入专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凭“税控IC卡”向税务机关领购电脑专用;
5、只有经国税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才能领购专用,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领购专用:小规模纳税人;非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的纳税人。
此外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而发生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半年内不得领购专用并收缴结存的专用。
上述内容中,我们主要介绍了购销合同范本以及具体的领购办理手续,在现实生活中,是否需要签订购销合同事实上是有不同的界定的,在不少交易中,购销合同是必须的,而在一些交易中,对于是否需要签订购销合同又是没有严格的规定的。
一、的开票规定
普通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2、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
5、开具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领购簿和;
6、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7、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8、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应当作废。
专用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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