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时可以延长15天。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字,加盖机关印章后生效。机关应当将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机关印章,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辅助费、丧葬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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