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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申诉程序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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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人民对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人民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机关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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