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赔偿法律规定有以下内容:
1、因勘察人、设计人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由其赔偿损失;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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