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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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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是指: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流程

(一)、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

二、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多久?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三、商标被驳回复审的期限

申请的时限:

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如遇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延期三十天提交复审申请。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国家商标局按照流程发出《商标驳回复审受理通知书》;

提交申请后十八个月左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驳回复审注册申请并且发出《商标驳回复审裁定书》;

与此同时可以在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驳回复审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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