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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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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条件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要有拒绝执行人民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这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其次,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根据人民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最后,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对于公司在受到司法机关的判决后,应当按照决议的内容来履行个人的法律义务,对于拒不执行司法判决的,显然是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造成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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