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峻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
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条件包括:
1. 必须有拒绝对人民生效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2. 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 必须达到情节严峻的程度才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情节严峻的情形包括:
1. 被执行人隐躲,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躲,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职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职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峻的情形。
四、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题目的通知》第1条划定: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事法规第三百一十三条的划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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