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
1. 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 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行为人不是被执行人,而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人民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裁决的权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人民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综上所述,在审理民事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果被告没有上诉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履行的,可以视情节对其作出处罚。并以罚款或者拘留,这种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期限最长是十五天。作为被告应该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拒绝执行情节严重还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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