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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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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规定具体如下: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余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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