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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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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川国家管制的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癌瘤的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痛的品、精神药品的,依照走私、贩卖毒品罪进行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一)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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