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受理要件包括:申请书、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复印件、现场照片、权利人修改意见的复印件、听证笔录或未举行听证会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受理要件:(土地征收)(投资项目部分)
1、经审核《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申请(原件);
2、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原件);
3、《征收土地公告和《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复印件);
4、公告现场张贴情况照片等图片资料(原件);
5、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意见(复印件);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笔录或《未举行听证会情况说明(复印件);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规性审查及评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规性审查及评估是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重要步骤。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会仔细研究方案的合规性,包括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我们还会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公平性,确保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措施,以保障被征地人的权益。审查过程中,我们会关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安置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性,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我们旨在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结语
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估,我们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我们将仔细研究方案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的要求,并评估其可行性和公平性。我们将关注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和安置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性,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我们旨在维护被征地人的权益,确保方案的合法性,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
市、县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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