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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