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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