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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哪些措施迫使当事人归还欠款?

来源:化拓教育网


本文讲述了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与执行法官联系并支付费用给,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是指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款项。如果申请人同意,可以将款项转给第三方。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可以与执行法官联系,将费用支付给,由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是指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款项。如果申请人同意,可以将款项转给第三方。

拓展延伸

采取哪些措施迫使当事人归还欠款?

采取的措施迫使当事人归还欠款是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部分,旨在确保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以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当事人履行判决;其次,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判决的执行;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强制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总之,采取的措施旨在迫使当事人履行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被执行人应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将费用支付给,由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是指在受理强制执行立案申请后,根据执行文件和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款项。如申请人同意,可以将款项转给第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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