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买卖中夫妻一方签字,如果购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买卖有效。但是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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