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也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比如放火、爆炸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主体上是一般主体。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构成本概括性罪名,至于是具体哪一罪名,仍需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判断。
一、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险对象的犯罪,但并不表现为对这种对象的破坏,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经实施即会同时造成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特点。犯罪对象包括支、弹药及爆炸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犯罪,如果非法制造支、弹药、爆炸物以后,又自己运输和贩卖的,只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弹药、爆炸物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非法从事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活动,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按本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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