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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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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以下简称专用)作废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字样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废;二是通过开具红字专用作废。前者比较简单,后者手续相对繁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专用作废、开具红字专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开具红字专用作出详细规定,增加了购买方取得已开具专用再要求作废的许多条件,给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一些不便。那么,购买方如何把握,达到既能按实际情况作废专用,又不至于产生税收风险呢?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条件的规定如下,销售方开具专用时发现有误,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外,对开出的专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对这些条件,购买方需要格外关注。对当场取得专用的,认真审核,发现错误立即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专用;对事后取得专用的,对照上述作废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作废后的处理对于满足专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这里要注意的是,专用作废需要在纸质和电子双重环境下操作,不能漏了任何一方。如果只进行了手工作废,而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进行作废处理,则不仅专用不能作废,而且还造成数据比对不符。操作程序通过开具红字专用作废的,按以下规程操作。即: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这些操作环环紧扣,缺少一个环节或一项证明则不能开具红字专用,也就不能作废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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