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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去的可以作废吗?怎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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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当月开具的专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红字冲回专用,须去国税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关证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作冲回销货处理。但是已经跨月份了的专用,不可以作废,应按开具红字的程序办理。

而且,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的作废行为后面也经查实是不小心的行为,这个也情有可原,有时候新人操作不当完全可能发生误作废情况。

以上就是上述问题的回答,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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