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补开的。
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冲原开,再重新填开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
2、普通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
丢失,补办方法根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一)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然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二)丢失的不办办法:
1、把存根联复印,
2、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
3、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开具红字冲原开,
4、再重新填开给客户。
法律依据
《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的联,可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私自制作监制章、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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