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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债权债务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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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行政行为,如行政命令、计划指令等;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和共同行为;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事实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怎么解除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的终止方法具体有以下几种:(1)清偿。(2)合同解除。(3)合同的抵消。所谓抵消,即购销合同债务的相互抵消,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相有债务时,各自用自己的债权在对等的数额内同对方抵消债务的行为。债务抵消后,抵消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4)提存。所谓提存,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因有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单方法律行为。(5)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时,合同终止。(6)债权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成为一个人,致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对通过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简要分析

通过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的物权,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发生效力。物权的变动,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两种,即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或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

三、地役权的取得有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

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

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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