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了一般不需要补办。即遗失人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然后,根据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进行复印,并提交复印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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