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应当在工商局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注册日期和注册号、发照机关及发照时间信息,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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