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
一、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什么
房屋抵押银行贷款质押物范围是: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且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使用权。
二、哪些房屋不能买卖
不能进行买卖的房屋有: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如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
3.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4.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5.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
6.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房屋;
7.所有权有纠纷的房屋;
8.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屋;
9.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向全产权过渡的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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