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可以拒收。
但拒绝签收传票会有一定的后果:
1、如果当事人是必须出庭的,拒绝签收传票后,人民可以强制拘传当事人;
2、如果当事人是被告,拒绝签收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如果当事人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受理案件之后,都会给当事人送达各种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传票、裁判文书公布、还有举证等文件。而且这些法律文件在传达的过程中,都会采取各种送达方式,比如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等,目的就是为了使用各种方式让当事人接收到这些文件。
其中,当传票送达时,当事人接收情况不同,处理的情况也不同,具体如下:
1、当事人在场的,需要当事人亲自签收,并视为传达成功;
2、当事人不在家的,应当由其成年的家属进行签收,并视为传达成功;
3、如果当事人中途更换居住地址,并且没能及时通知,最终导致文件没退回,那么被退回的当天,则视为文件传达成功的日期;
4、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都拒绝接收传票,那么送传票的人可以联系当地的管理人员,或者单位领导到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然后由送传票的人和其他见证人在回证上签字,最后把传票留在当事人住处,就可以视作送达成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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