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故意不接电话或者不领取传票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有明确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是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无法联系到被告,或者被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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