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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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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该怎么做

1、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2、起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3、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提起刑事自诉要如何进行

1、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3、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应当受理。

4、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5、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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