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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农产品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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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的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
的作用:
1、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的增长。
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综上所述,自产农产品免征。
【法律依据】: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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