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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分配后可以迁出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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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可以,安置房分配以后,当事人的户口是否要外迁,属于当事人的权利:

1,分配安置房,一般是以特定时期内,符合分配的在册人口总数为依据的进行分配的;

2,当事人只要在特定时期内,户口是在册的,就符合分配;

3,在分配之后,是否要迁出,是当事人的自由;

4,但户口迁出,需要经过户口所在村以及户口迁入村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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