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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批捕 机关继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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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要将案卷返回机关补充证据,机关补充证据后再次把案卷呈报检察机关,待检察机关批准。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补充到一定证据的,如果,嫌疑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不经报捕而直接起诉。对于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逃避审判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该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予以拘留报捕或者直接报捕。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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