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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调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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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试点行政区域内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七条 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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