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离婚协议是由,两个人协商同意而签订的。它是经过民政局执行的。那它已经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你本人的意愿也是明确的,很清楚的表述了。那我们就不可能在追要抚养费。
在离婚协议的时候。我们肯定要把财产进行分割。你们之间的协议肯定会有一些财产的,一些争议。所以对方可能会用一些条件进行交换抚养费。那既然你已经答应了,肯定又有一些附加的条件在里面。已经满足了这种抚养费的条件,那你再管对方要就是不可能的了。
除非你把之前的条件给人,还回去。否则的话,重新再提抚养费应该是不可能支持。除非在判决以后孩子有一些医疗的费用,或者是额外的支出,或者是孩子的一些别的情况,学习的费用,补课的费用增加。我们一个人经济条件不允许。我们可以增加一些附加的补贴收入。可以自己举一下证据。需要酌情判决。增加一些抚养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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