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产生的公证费用按标的额的不同,公证费不通。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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