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根据《浙江省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规定》:
四、立户、分户、并户
1、立户〈1〉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受几个子女供养并轮流在几个地方居住的,应选定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2〉集体户口应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立户。这些单位的分支机构或一个单位分居数处的,应分别立户。列入集体户口的,仅限于居住在单位内部和外部集体宿舍的没有家庭成员关系的单身职工,以及居住在学校里的在校学生。〈3〉流动性单位的集体户口,应在单位定点的所在地立户。〈4〉居住在单位内部带有家属的职工,应单户,按居民户口管理。
2、分户、并户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1〉判决或调解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和房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派出所应依据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分户或迁转手续,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本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卡给予吊销,使其失去效力。〈2〉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当事人不愿交出户口簿,经有关单位多次调解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可持《结婚证》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分户或户口迁移手续。派出所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注:户主应由户内的常住人口担任,一般住家户应由家庭负责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户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由其内部指定一个适当人员为户主;单身独居的本人为户主;单身合伙居住的推定一人为户主。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但同居人不是常住人口时,可以担任户主。户主按规定负责申报户口(自己申报或户内其他人申报都可),并督促户内其他人员申报户口。未成年人担任户主的,如果自己不能申报,可由其抚养人或者亲属、邻居等代为申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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