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分为两种,即委托代理权和法定代理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包括代理授权所要进行的工作已经结束,或者代理的时间已经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代理权的资格和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不再存在行使代理权的主体;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形下,法定代理没有再存在的基础和必要。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无法继续行使代理权。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人民或者其他指定代理的机关取消该指定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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