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应认定为是夫妻的个人财产,而不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侵权责任人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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