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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不能超过10%的说法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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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股东持股不能超过10%的说法对否?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监管,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等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商业银行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商业银行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应当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条件。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根据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不受本条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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