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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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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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