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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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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包袱沉重,行政干预严重。西*农村信用社由于1996年以前受农*银行代管,受农*银行指令发放贷款有相当部分形成不良,大部分遗留至今。原来农村信用社未由省*社统一管理的时候,许多地方把信用社当着自己的"提款机,以相关部门在信用社贷款许多贷款,到期全部形成不良贷款。就是现在全国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革的今天,信用社划归省*社管理的今天,还有许多当地干预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行政指令性贷款、介绍贷款,而这些贷款因为的指令,相关的手续的欠缺,导致风险的加大,于是到期不能归还,都形成了不良贷款。

2、党政干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比重大。全省各县市一些党政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自借或帮他人从农村信用社借款,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社多次催收效果甚微。虽然各省的省出台帮助农*用社清收旧贷、依法打击逃废债等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文件,而且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全省党政干部拖欠农*用社不良贷款依然存在,而且数量仍然很大。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贷款通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四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监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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